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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6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晓耿与陈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耿,陈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6538号之一原告:陈晓耿,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陈志根,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陈晓耿诉被告陈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陈晓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晓耿负担。审 判 长  傅蓉蓉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