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欣哲与何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欣哲,何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欣哲,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何刚荣,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杨欣哲与何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刚荣所有的位于伊旗阿镇新可汗路北兴泰星园4号楼172室(产权证号:131021101826)一套住宅已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封被执行人何刚荣所有的位于伊旗阿镇新可汗路北兴泰星园4号楼172室(产权证号:131021101826)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