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0522民初5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磊与占柱、那顺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占柱,那顺乌力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内0522民初5740号原告:王磊,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占柱,男,1962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老师。被告:那顺乌力吉,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公共事业管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占柱、那顺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8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0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