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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文有与付桂敏、韩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有,付桂敏,韩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8民初2468号原告宋文有,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付桂敏,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韩爱民,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宋文有因与被告付桂敏、韩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6年7月11日向付桂敏、韩爱民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文有,付桂敏,韩爱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文有诉称,2013年,付桂敏、韩爱民因生意需要向宋文有借款400000元,后宋文有从付桂敏、韩爱民处购买部分起重配件,2016年2月28日,经结算,付桂敏、韩爱民尚欠宋文有166300元未偿还,宋文有起诉要求付桂敏、韩爱民偿还借款166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付桂敏辩称,借款属实,付桂敏和韩爱民系夫妻关系,应当由付桂敏、韩爱民共同偿还借款。韩爱民辩称,韩爱民不知道该借款,不应当由韩爱民偿还。根据宋文有的起诉意见和付桂敏、韩爱民的答辩意见,并征得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宋文有要求付桂敏、韩爱民连带偿还借款1663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宋文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据此证明截止2016年2月28日,付桂敏、韩爱民仍欠宋文有166300元未偿还。经庭审质证,付桂敏、韩爱民对宋文有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付桂敏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韩爱民与付桂敏的结婚证1份,据此证明韩爱民与付桂敏系夫妻关系。经庭审质证,宋文有、韩爱民对付桂敏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韩爱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韩爱民、付桂敏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2月7日办理了结婚证。2013年,韩爱民、付桂敏向宋文有借款400000元,借款后,宋文友从韩爱民、付桂敏处购买部分起重配件,折抵了233700元。2016年2月28日,经结算,韩爱民、付桂敏尚欠宋文友借款166300元未偿还,付桂敏向宋文友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以上全清今欠哥《壹拾陆万陆仟叁佰元整》小写《166300》2016.2.28号欠款人付桂敏经手人:小敏”。后韩爱民、付桂敏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次纠纷中,付桂敏、韩爱民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韩爱民、付桂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桂敏、韩爱民对付桂敏向宋文友借款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付桂敏、宋文友均认可该借款系韩爱民、付桂敏的夫妻共同债务,韩爱民认为该笔债务系付桂敏的个人债务,与韩爱民无关,该事实应当由韩爱民承担举证责任,韩爱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涉及的借款应当认定为付桂敏、韩爱民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付桂敏、韩爱民共同偿还。韩爱民、付桂敏借宋文友400000元,已用货物折抵233700元,对剩余的166300元,韩爱民、付桂敏应当承担继续偿还的义务。故宋文有要求付桂敏、韩爱民偿还借款16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宋文有要求付桂敏、韩爱民连带偿还借款,因该借款系付桂敏、韩爱民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付桂敏、韩爱民共同偿还,故宋文有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付桂敏、韩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文有借款166300元。二、驳回宋文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9元,由付桂敏、韩爱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