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志南与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黄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南,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黄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南,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华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庆,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08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0元,尚欠508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