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狄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某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封丘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6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犯罪,于2016年7月11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30分许,被告人狄某某酒后(送检狄某某静脉血2ml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44.21ml/100ml)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皮卡车在封丘县陈固乡冯马台公路行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杜某甲等人发现,杜某甲等人依法对狄某某实施盘查、询问、检测时,狄某某拒不配合工作,且对执法民警谩骂,并驾驶豫G×××××皮卡车对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的警车进行多次撞击,致使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警车右前门、右中门、车头部被撞坏。杜某甲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后,封丘县公安局陈固派出所民警马某等人驾驶豫G55**警警车到达封丘县陈固镇冯马台北桥上,狄某某又驾驶豫G×××××皮卡车对陈固派出所的警车撞击,致使陈固派出所警车左前大灯和前保险杠撞坏。后狄某某继续驾车向北行驶,将所驾驶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后被民警抓获。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坏警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损毁价值为787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事情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新公交鉴(2016)检字第1255号血醇检验报告书、封价证鉴(2016)85号鉴定意见书;证人杜某甲、马某、高某、潘某、杜某、狄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车辆受损情况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依法查明:2016年6月28日30分许,被告人狄某某酒后(送检狄某某静脉血2ml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44.21ml/100ml)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皮卡车在封丘县陈固乡冯马台公路行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杜某甲等人发现,杜某甲等人依法对狄某某实施盘查、询问、检测时,狄某某拒不配合工作,且对执法民警谩骂,并驾驶豫G×××××皮卡车对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的警车进行多次撞击,致使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警车右前门、右中门、车头部被撞坏。杜某甲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后。封丘县公安局陈固派出所民警马某等人驾驶豫G55**警警车到达封丘县陈固镇冯马台北桥上,狄某某又驾驶豫G×××××皮卡车对陈固派出所的警车撞击,致使陈固派出所警车左前大灯和前保险杠撞坏。后狄某某继续驾车向北行驶,将所驾驶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后被民警抓获。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坏警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损毁价值为7870元。事后,被告人狄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损失7800元,封丘县公安局陈固乡派出所损失2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狄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狄某某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狄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狄某某系从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带至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4、收到条证明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到7800元,封丘县公安局陈固乡派出所收到2600元。5、证人杜某甲、马某、高某、潘某、杜某、狄某、赵某等人的证言;杜某甲证明2016年6月28日0时30分左右,带领着应举中队民警查处酒驾,在陈固乡冯马台村中公路上发现一辆皮卡车由南向北行驶,拦停后我们中队五人亮明了身份,曹某乙手持测酒仪器对狄某某进行测试,狄某某用嘴咬住测酒仪器驾车向北逃跑,我们追了二、三百米左右追上了,要求其停车,狄某某拒不停车还朝警车撞去,将警车右前门、右侧中门撞坏,玻璃液破碎了,狄某某驾车向北逃跑,随后又驾车拐弯回来,对我们谩骂后又驾车跑了,我们在后边跟踪,跟踪至冯马台村北地桥上时,狄某某向后倒车,把我们驾驶的警车向后撞了四十米左右,陈固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狄某某又驾驶皮卡车撞到派出所的警车上,又开车向北跑了五、六十米撞到了路西边的树上,后来被派出所民警及交警队干警制服。马某证明在2016年6月28日凌晨1点10分左右在陈固派出所值班,接到封丘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警称:陈固冯马台村有人喝酒后驾驶车辆撞击交警队执法车辆。与协警高某赶到现场发现一名司机在大骂,亮明身份后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该驾驶员拒不下车还开着皮卡车撞击派出所警车,该男子开车跑了30米左右撞到树上停下了,被交警队干警制服后拉走抽血了。高某证明2016年6月28日凌晨1点多,马某接到110指令,要求出警。其驾驶豫G55**警警车赶到现场,把车停在了皮卡车对面,马某下车朝皮卡车旁去时,皮卡车司机开车朝我驾驶的警车撞去,把我驾驶的警车左前大灯、保险杠撞坏了,后来皮卡车向北行驶了二十多米后撞在了树上,后被制服的事实经过。潘某证明2016年6月28日凌晨赵某给我打电话说狄某某在冯马台桥上有点事,赶到后看见交警队的民警在桥边站着,狄某某开车往南走了,然后又拐回来了,这时派出所的警车也来了,当时其与交警队的人在说话,不知道狄某某是否撞击警车,之后狄某某开车撞倒树上了,后狄某某被抓走的事实经过。杜某证明狄某某从2016年5月份左右驾驶自己的皮卡车,狄某某醉酒驾驶皮卡车撞击警车时自己不在场。狄某证明2016年6月27日晚上和狄某某、小亚一起喝酒的事实。赵某的证明2016年6月27日半夜狄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出了点事,自己给潘某打了个电话,潘某跟狄某某联系,说是在冯马台桥上出事了。6、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狄某某供述2016年6月27日喝酒后自己开车从家出来找儿子,之后什么都不知道了,交警查车的事自己不知道,交警队和陈固派出所的警车怎么撞坏的自己不知道。7、新公交鉴(2016)检字第1255号血醇检验报告书证明狄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值为144.21ml/100ml。8、封价证鉴(2016)85号鉴定意见书证明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7870元。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车辆受损情况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及警车受损情况。10、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从2016年6月28日0点56分开始录像,狄某某驾驶皮卡汽车在交警执法地点谩骂,并驾驶皮卡车将派出所出警的警车撞坏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狄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狄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狄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清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