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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王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王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7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路28号。负责人:刘海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明,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王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人民 陪 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