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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2020号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晴柳街16-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森,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明,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朱长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