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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刘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址:江源县。被执行人:刘楠,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址:白山市。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刘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情况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5)白仲交直调字第065号调解书指定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茂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