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60000元逾期给付的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姚某某所有的5间瓦房予以查封,现不宜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姚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