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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培才与被执行人倪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培才,倪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鲁培才,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倪传松,男,1968年6月21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鲁培才申请执行倪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六程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给付34433.7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上,人已它往,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2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