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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7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余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段某、张某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余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127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余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平,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段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干卫计征决[2016]第1020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段某、张某计划外生育,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065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余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段某、张某作出的干卫计征决[2016]第1020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长  刘志颖审判员  吴茂长审判员  黄美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