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836号申请执行人许长微。被执行人杜广明。申请执行人许长微与被执行人杜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
代理
审判员 冯哲
代理
审判员 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健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