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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郑冬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郑冬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被执行人郑冬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商初字第014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冬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冬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冬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冬妹(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96的存款人民币51889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漫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