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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陈红梅、曾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陈红梅,曾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416号原告:李凤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凌。被告:陈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被告:曾翟标。原告李凤兰与被告陈红梅、曾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凤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凤兰负担。审 判 长  尧 蕾人民陪审员  赖后清人民陪审员  XX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