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陈红梅、曾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陈红梅,曾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416号原告:李凤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凌。被告:陈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被告:曾翟标。原告李凤兰与被告陈红梅、曾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凤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凤兰负担。审 判 长 尧 蕾人民陪审员 赖后清人民陪审员 XX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