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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监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2015年4月2日因交通事故被公安长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1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2016年7月1日刑期届满,同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陕0116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柏林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运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1日4时56分许,王某驾驶陕AB9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雁引路1KM+350M处,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高某某撞倒,造成行人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驾驶陕AB93**号重型自卸货车逃逸。2015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投案。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及被告人王某的雇主高毅已支付了高某某部分医疗费。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勘查笔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西安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此,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再审查明,2015年4月1日4时56分许,王某驾驶陕AB9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雁引路1KM+350M处,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高某某撞倒,致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2015年4月2日王某投案。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高某某经医院治疗,于2015年12月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1.高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2.高某某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在其死亡中负主要责任,参与度90%。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及被告人王某的雇主高毅已支付了高某某部分医疗费。本院再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具有逃逸情节,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致被害人高某某的死亡原因有其他因素,建议对王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