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莫燊炎与江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燊炎,江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591号原告:莫燊炎,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黎石贤,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柱,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燊炎诉被告江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燊炎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健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