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吴庆于,向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吴庆于,向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5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路37号。负责人蒋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怡,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于,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向淑英,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吴庆于、向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