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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陈榜与骆尾仔、肖坤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榜,骆尾仔,肖坤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80号原告:陈榜,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阳西县。被告:骆尾仔,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阳西县。被告:肖坤乾,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榜诉被告骆尾仔、肖坤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国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