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陈榜与骆尾仔、肖坤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榜,骆尾仔,肖坤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80号原告:陈榜,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阳西县。被告:骆尾仔,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阳西县。被告:肖坤乾,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榜诉被告骆尾仔、肖坤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国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