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春华、朱初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朱初辉,李三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113号申请人:李春华,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朱初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李三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春华诉被申请人朱初辉、李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春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初辉、李三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初辉、李三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