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5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25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