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民初7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上桂、李康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上桂,李康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736号之二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远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德林。委托代理人:洛彦婷。被告:宁上桂,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李康子,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上桂、李康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39元,由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原告已预缴25481.56元,本院予以退回19111.17元)。审 判 长 戴英立代理审判员 秦舒颖人民陪审员 杨 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