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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俞挺与钱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挺,钱海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599号原告:俞挺,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告:钱海航,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挺与被告钱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俞挺负担。审 判 长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胡红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