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俞挺与钱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挺,钱海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599号原告:俞挺,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告:钱海航,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挺与被告钱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俞挺负担。审 判 长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胡红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