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与熊君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熊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71号申请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芬,总经理。被执行人熊君兰,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君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君兰已履行了(2016)川20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自愿交纳了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2002民初1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谭雪梅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