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毛振生故意杀人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289号罪犯毛振生,男,41岁(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3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振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毛振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高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高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对罪犯毛振生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毛振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毛振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毛振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振生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毛振生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毛振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振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32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都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