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昌平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平,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杨昌平。委托代理人杨伯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周仁其,该××执行董事。杨昌平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被上诉人杨昌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46.5元;其中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2123.25元,余款2123.25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如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杨昌平可以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有房产登记记录和机动车辆登记记录,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歇业;本院已受理多起以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结。2016年10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和风险告知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杨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