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23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业。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羁押,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6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薇、被告人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夏某在张家港市���舍镇东莱小区某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李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皮包1只,内有人民币4858.5元、“瓷妆”牌隔离CC霜1只、“瓷妆”牌口红1只、“brightlipstick”牌口红1只等,共计价值人民币4948.5元。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财产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