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刑更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铁军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231号罪犯杜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5)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的(2004)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4238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将罪犯杜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前科,且附带民事赔偿未完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