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郝苏芳与张毅红、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苏芳,张毅红,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346号原告:郝苏芳,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红,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郑伟,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林州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苏芳与被告张毅红、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郝苏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苏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