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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郝苏芳与张毅红、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苏芳,张毅红,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346号原告:郝苏芳,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红,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郑伟,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林州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苏芳与被告张毅红、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郝苏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苏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