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德奎与朱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奎,朱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669号原告:杨德奎,男,汉族,1945年9月13日,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朱万革,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生,个体,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奎诉被告朱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德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德奎负担。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  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