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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复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洪韫其他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韫,石全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复11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洪韫,男,1950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全山,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复议申请人李洪韫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执异2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在执行石全山申请执行李洪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洪韫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买入的房屋进行了修缮,已起诉石全山要求赔偿损失,现在返还房屋会导致后续的评估无法进行,请求中止执行本案。执行法院查明,石全山与李洪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以(2014)房民初字第04583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洪韫向石全山返还宅院及院内房屋。判决生效后,李洪韫未自动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李洪韫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石全山赔偿损失,并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不利于后续评估为由,请求该院中止执行。执行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未提交足以证明该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其异议缺乏事实根据,该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京0111执异2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李洪韫的异议。李洪韫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驳回该裁定,理由如下:一、该裁定对本案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李洪韫至今未收到(2014)房民初字第04583号民事判决书,在此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向其下达(2016)京0111执字第2776号执行通知并准备强制执行显属执行程序不合法。二、该裁定对本案所涉执行问题基本事实的查明和认定错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李洪韫根本不知道(2014)房民初字第04583号判决的存在,也不知道石全山向李洪韫返还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李洪韫已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明确说明了目前执行本案的严重后果,即:“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贵院已经受理,如果目前执行该判决,新诉讼中的评估对象将会灭失,无法正常评估,故应当中止执行”。三、该裁定对本案所涉执行问题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诉法第81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应中止执行,待房屋买卖赔偿纠纷评估结束之后再执行,而不是立即执行,否则将会加速证据的灭失,加剧双方的冲突,使矛盾升级。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洪韫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中止本案执行的理由并不属于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故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李洪韫所提执行异议并无不当,李洪韫的复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韫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执异25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