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李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88号。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李丽。本院在执行南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丽国土征收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338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