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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如飞竞业限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张如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1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被执行人张如飞。申请执行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如飞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如飞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如飞银行存款人民币20833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