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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926号之一原告: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孝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远,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95号。法定代表人:邓清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