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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全华与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全华,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5592号原告:蔡全华,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鲁法章,执行董事。原告蔡全华与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化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源化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全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盛源化肥公司支付蔡全华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2万元;2.盛源化肥公司支付蔡全华住房公积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蔡全华自1969年12月至1979年6月在部队服役,后于1979年7月进入济南化肥厂工作,并于2012年6月在盛源化肥公司正式退休。因盛源化肥公司未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住房公积金,特提起诉讼。盛源化肥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全华于1969年12月参军,后于1979年7月分配到济南化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6月,蔡全华在盛源化肥公司正式退休,并领取了退休证。蔡全华之子蔡文豪于1978年8月10日出生,并由济南市革命委员会第二轻工业局为蔡全华颁发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6年8月31日,蔡全华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盛源化肥公司:1.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2万元;2.支付住房公积金2万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城劳人仲不[2016]223号仲裁决定书,以蔡全华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蔡全华在盛源化肥公司退休,盛源化肥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劳动者应享受的相关待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上述补助,对于解除企业退休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向导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盛源化肥公司对上述条例理应积极遵照执行,应按济南市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5435元的30%支付蔡全华一次性养老补助10630.5元(35435元×30%)。蔡全华要求盛源化肥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全华一次性养老补助10630.5元;二、驳回原告蔡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