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怀金与黄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永军,叶怀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永军,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怀金,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会强,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黄永军因与被申请人叶怀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5民终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永军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申请人欠付被申请人叶怀金垫付款40870元,缺乏证据证明。40870元的清单为对帐单,而非结算清单,申请人先付50000元,后对清单上的40870元进行确认,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垫付款已偿还完毕。2、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二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该案再审。叶怀金答辩称,黄永军于2010年给付被申请人50000元垫付款,是被申请人先前垫付的工人工资款;40870元欠款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农历初一算帐时,申请人出具的应付清单而不是对帐单,黄永军在最初的庭审笔录中对该40870元欠款是认可的。请求驳回黄永军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40870元款项系黄永军与叶怀金于2013年农历初一算帐时,由黄永军出具的应付清单所证明,该应付清单既含有工人工资,又包括黄永军的借款及消防设备款等;50000元款项系黄永军于2010年向叶怀金支付的工人工资款,2014年2月28日黄永军要求叶怀金对该50000元款项出具条据,叶怀金出具了收条,该收条是对2010年收到的50000元事后补打的条据。由于应付清单和收条记载的款项数额不同,支付的内容亦不相同,黄永军申请称先付款后对帐的申请理由无充分证据证实,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永军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永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 志 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