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1民初120号原告(反诉被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法定代表人:谭小良,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军,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蔡伦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国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军,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雄,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103号兴威新嘉园大厦1108房。法定代表人:罗正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华,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女,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原告(反诉被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反诉被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已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军,被告(反诉原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军、邱昌雄,第三人委托诉代理人刘柏华、王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17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对骏马大道A2标所有的主线和交叉路口工程的沥青混泥土路面、自行车道的沥青砼面层工程款结算、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此后原告开始施工并按时按质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完工后被告与原告按合同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为5174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支付工程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174000元。此后虽经原告数次催收,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甲、乙一方违反本合同所商定事宜,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本工程总造价的10%”。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同时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经济上造成较大的损失,故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判如所请。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一、由于原告所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合同约定,被告请求减少支付其工程款价款116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责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时,也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由于原告所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不履行整改返工维修保修义务,被告反诉原告依法依约赔偿被告代其整改返工维修保修所支出的返修费用2405639元;三、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被告(即甲方)与原告(即乙方)签订了《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将骏马大道A2标沥青砼路面施工发包给原告,因原告所承包施工的骏马大道A2标沥青路面施工质量不合格,又拒不履行整改返工维修保修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致使被告代其整改返工维修保修支出返修费用2405639元。为此,被告特提起反诉,要求不仅减少支付原告的工程价款,而且,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被告代其整改返工维修保修所支出的全部返修费用。望法院判如所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首先本公司先后提供了两份施工A2标的检测报告,第一份原、被告双方一起到郴州华科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一起去检测的,华科公司于2013年9月对原告所施工的沥青路面平整度、厚度、压实度进行了全面检测,报告显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另市政公司也收到了检测合格报告。后来原、被告双方也一起到现场进行了施工验收,并确认。2013年11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承包施工的A2标段组织竣工验收。原告施工符合施工要求,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被告并在竣工完成后又支付了50万元工程款。本案立案后,得知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后来因路面出现裂缝,进行了路面整改。按照桂阳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认定,路面出现裂缝与本公司无关,是第三人湖南华宇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曾对路面进行防止反射裂缝处理施工时引起的,据此,本公司遂申请追加湖南华宇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法院查明事实,而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也曾提出过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第三人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述称,本案骏马大道A2标路面所涉及到的质量问题的发生均系原告桂阳建阳路桥自身原因所致,主要表现如下:1、原告对老水泥砼路未进行相关检测,如单板弯沉值、相邻板的弯沉差,压浆及压浆后的复检等,所以板底脱空现象存在,加上水毁等是造成裂缝的主要原因;2、加铺沥青面层厚度问题,设计要求加铺沥青面层厚度为12公分,实测原告施工后沥青面层厚度为9~10公分,就此问题,在后期的整改方案中,设计方提出再加铺3公分面层便可以证明,由于沥青砼面层太薄,加上附近有重车的作用(骏马A2标附近有矿区、大型建筑工地,故重载车多由此经过),病害也就愈发严重;3、加铺沥青面层的沥青混合料配比有问题,常规情况,面层沥青混合料应是有严格配比要求的,但就骏马A2标的面层沥青料,油石比严重失调,此问题在2015年4月28日桂阳县城市投资公司组织召开的骏马A2标路面病害情况分析会上已有结论。与会专家通过对现场路面情况的观察,发现路面跑子现象严重,油石比严重失调,同时沥青料颜色为褐色、焦黄色,这是沥青混合料合拌的温度过高导致沥青焦化的结果,致使沥青路面结构力下降丧失其应有功能;4、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外界影响和客观条件引起病害,在整体的施工作业中,交通不能按要求做到全封闭,因此交通影响较大,对后期质量有所影响,还由于施工进度要求,由于天气等多方原因,工期较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后期质量有影响。原告提供的桂阳县质监站一份认定裂缝的产生是本公司的责任的汇报材料,无盖章、无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庭不应采信。原告也未提出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本公司的原因导致,恳请法院认定质量问题与本公司无关,驳回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骏马大道A2标段路进行沥青砼路面施工的质量问题。2013年,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就骏马大道A2标沥青砼路面工程施工任务签订了《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3年9月对该工程施工完毕,并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其施工完毕后,自行委托郴州市华科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至25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2013年11月28日由A2标段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的竣工验收报告,以证明骏马大道A2标的油化工程合格。而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由桂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和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来证明桂阳建阳路桥对骏马大道A2标油化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以上检测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都是客观真实的,可以证明A2标施工是合格的工程,但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也指出该施工工程中,路面层摊铺沥青路面厚度不够,50%以上未达标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该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此,本院均予以认定。二、关于骏马大道A2标返修的原因。2015年6月至9月,由于骏马大道A2标路段出现了裂缝,桂阳县委县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因此,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了返工返修。首先对裂缝处进行了返工,之后,又对A2标段整个路面新加铺3cm厚沥青砼路面,这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关于该路段返修的新闻报道视频及桂阳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内部汇报材料,及本院调查核实,以及被告提供的返工、返修、维修施工合同等证据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确定道路经过了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防止反射裂缝处治专业施工和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摊铺沥青施工一年多后,在进行过防止反射裂缝处理的地方出现深浅纵横裂纹,形成了道路病害。因此,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道路进行了返工整改,主要是对每隔50米挖除了原进行过防止反射裂缝处治的地方,并重新填补沥青混泥土,并于2015年9月,对A2标段路面全部加铺了3cm厚的沥青混泥土层。在该新闻报道中指出A2标段面出现以上病害,除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规定施工外,也因过往车辆不按规定通行造成了道路损害,对此,本院予以认定。三、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工返修所产生的费用问题。骏马大道A2标路段出现了质量问题后,发包方要求施工方返修维修未果,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便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了返修。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桂阳县骏马大道A2标破损沥青路面修复工程承包合同》、《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道路标线施工合同》以及A2标沥青路面修复工程结算单、领款单等证据证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A2标整改返修工程支出费用共2405639元。对此,桂阳建阳路桥虽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反证,也未提出鉴定申请本院结合本案事实,该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经本院核实,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该项支出符合实际,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骏马大道A2标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全长2.2公里,2013年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采取BT投资方式进行承建施工。该路业主单位系桂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施工方是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白加黑”复合路面防止反射裂缝处治专业施工单位是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3年9月完工并交付使用。该主线路面油化施工工程审定造价为12300844.74元,而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防止反射裂缝处治工程以73万元标的发包给本案第三人施工,将其中的油面加铺工程以516万元(结算数额)标的发包给了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结算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6万元。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方负责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监督工程进度、质量,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等,承包方保证施工质量,保证达到发包方的厚度要求,路面出现坑洞、松散、积水等缺陷,承包方负责返工、修复,返工、返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期一年,质保期限内因承包方原因产生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修复,并负责修复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关于公路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实际上是将工程分两部分分别发包给湖南宇华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和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两份施工合同都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合法有效。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反诉原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返修费用应由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及对于原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对A2标段摊铺沥青油面时厚度未达标约50%以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返工或承担返修未达标部分的费用,是符合合同的约定,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第三人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身就是防止油面出现裂缝而施工的,但现在就是在其施工处出现裂缝而导致重新挖除并返修,当然这里还与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加铺上面沥青层的厚度有很大关系,因此,第三人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施工方责任外,许多重车在道路没有允许通车前就上路行驶等其他客观情况也是造成道路出现上述病害,需要返工修复的原因之三,而这是作为发包方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必须保障良好施工环境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在第三人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接受防止反射裂缝处治工艺施工任务之前,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己也曾进行过锐创、开槽工作,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也难脱干系,因此,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以上责任分析,也考虑到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该路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油化施工造价为1200余万元,而发包给原告及第三人仅500余万元的实际情况,本院衡平各方的利益,酌情确定对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修所花费2405639元,由原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万元,第三人承担30万元,其余费用则由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己承担。至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6万元,是双方经过共同结算确定的数额,被告应按结算数额结付原告。对于原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和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主张的违约损失,因双方均有违约情况,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60000万元;二、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修费用2405639元,由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000元,由第三人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00000元,其余费用由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8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23元,共计34889元,由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23元,由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866元,由第三人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程正思人民陪审员 汪宏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