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官福仙与刘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福仙,刘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官福仙,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刘月燕,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福仙与被执行人刘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财产调查结���没有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邵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