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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志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503号被执行人:潘志兵,男,1979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潘志兵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志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