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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7381号

重庆岚帅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医药渝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医药渝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岚帅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医药渝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岚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医药渝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岚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15日向上诉人重庆医药渝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医药渝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医药渝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张映梅

代理

审判员  王永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