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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谢某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752号原告:周某某,女,罗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庭,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国,男,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谢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全部承担。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