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86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男,1986年8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北极海狼俱乐部营销经理,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2010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立与周某2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周某2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陈立按照约定,在南京市建邺区所街29号未来域公寓3楼向周某2贩卖1小袋毒品,得款人民币600元,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周某2处查获白色晶体1小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6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微信截屏等书证,证人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立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立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戴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丁曼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