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培柱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培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229号罪犯杨培柱,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培柱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杨培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杨培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培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杨培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培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