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1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27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与经一路交叉口翠湖小区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冯荣山,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西淝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维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