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特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美旗亚太(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宋楠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旗亚太(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宋楠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特298号申请人:美旗亚太(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2867号)法定代表人:陈凤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良,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楠楠,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增(宋楠楠之夫),1987年2月18日出生。申请人美旗亚太(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旗亚太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8320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美旗亚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良、被申请人宋楠楠的委托代理人王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美旗亚太公司称:请求撤销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8320号裁决。理由为:朝阳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宋楠楠于2016年1月4日入职美旗亚太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转正后每月4000元,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工资。2016年3月11日,美旗亚太公司因资金短缺,项目失败,已无法维持正常的公司运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美旗亚太公司无需支付宋楠楠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3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差额4304.6元。宋楠楠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美旗亚太公司的申请请求。宋楠楠入职时,美旗亚太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美旗亚太公司主张合同被宋楠楠取走,无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8320号裁决:1.美旗亚太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宋楠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2.美旗亚太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宋楠楠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3月10日期间工资6165元;3.美旗亚太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宋楠楠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3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304.6元;4.驳回宋楠楠的其他申请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美旗亚太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依法应当审查的范围,且美旗亚太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主张不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美旗亚太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美旗亚太(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美旗亚太(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琳书 记 员  李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