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诉韩某、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韩某,洪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8631-0。负责人:吕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汉族。被告:洪某某,女,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诉被告韩某、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