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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瑞永、柯玉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瑞永,柯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袁瑞永,男,生于1978年12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柯玉风,生于1987年3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袁瑞永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做出的(2016)鄂0322行审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2日向袁瑞永、柯玉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瑞永、柯玉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瑞永、柯玉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瑞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郧西县支行账号62×××00存款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