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6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保杰与莫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保杰,莫琳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874号原告:林保杰,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良,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琳璐,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保杰诉被告莫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保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莫琳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保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保杰撤回对被告莫琳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6元,减半收取2858元,由原告林保杰自愿负担(已缴)。审 判 员 章幼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