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与被执行人刘东伟、张维忠、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良,刘东伟,张维忠,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924号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东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维忠,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宋卫国,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与被执行人刘东伟、张维忠、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东伟、张维忠、宋卫国履行给付12.40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2万元的义务,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