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翠玲与山东信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玲,临沭鑫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信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724号申请人:李翠玲被执行人:临沭鑫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希,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信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希,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翠玲与临沭鑫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信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公众号“”